品牌的英文为Brand,源出古娜威文Brandr,意思是“烧灼”。人们用这种方式来标记家畜等私有财产,以区别于其他人所拥有的类似财产。
到了中世纪的欧洲,手工艺匠人用这种打烙印的方法在自己的手工艺品上烙下标记,以便顾客识别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这就产生了最初的标志设计并以此为。
消费者提供担保,同时向生产者提供法律保护。16世纪早期,蒸馏威士忌洒的生产商将威士忌装人烙有生产者名字的木捅中,以防不法商人偷梁换柱。
到了1835年,苏格兰的酿洒者使用了“Old Smuggler”这一品牌,以维护采用特殊燕馏程序酿制的酒的声誉。在现在的中国,仍然能在西北的牧[(比如伊犁州那拉提大草原)看到马的右臀部以所有者的姓名为标记的印记,在农村的剪刀或厨具上看到“张小泉”这三个字,这也是古代流传下来的手工制作者以其姓名为品牌名的历史见证,这些都是品牌的雏形。
当社会生产的规模逐渐扩大,大连品牌设计的使用迅速普及并带来无形的价值,寻求品牌保护的“商标”及商标法便随之诞生。第一个商标法案诞生于1803年的法闰.而英、德、美诸国也在19世纪70年代制定了商标法。值得注意的是,品牌催生了商标,而标志又反过来促进了品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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