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甲公司的老总最近感到烦恼,因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告诉他,公司 2005 年实现利润虽比上年有较大的增长,但公司的净利润不多,原因是公司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了税前扣除比例,需纳税调增 500 万元,按照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 33%计算要多缴 165 万元企业所得税;并且财务负责人还告诉他,为了避免发生这类情况,在编制 2006 年财务预算时,要严控此类费用。“酒香也怕巷子深”。该老总认为甲公司作为一家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通过有效的大连广告宣传来开拓新市场、巩固已有市场和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面临大连广告宣传投入存在要多缴税的困惑,他很想知道到底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他向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咨询。
受托的注册税务师在详细了解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后认为:甲公司近几年来每年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大连广告费均远低于 2%的扣除比例,即使加上业务宣传费也不会超过该比例。公司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比例,主要是因为公司的产品有相当一部分是面向广大的农村市场。公司在许多县城和乡镇做了许多促销活动,而县城具有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较少,很多大连广告宣传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只能在业务宣传费用中开支。另外获悉,公司原本也想通过市区一些具有资质的大连广告公司去开展工作,但由于费用较高,投入较大因而放弃这一想法。鉴于这种情况,注册税务师建议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合资设立一家大连广告公司,甲公司占大连广告公司 95%股份,这样一来,既可解决公司的部分大连广告费用列支问题,又可利用公司营销人才优势和客户渠道,对外承接业务,并使公司银行账上闲置的资金得以盘活增值。
该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方案主要内容为:
1.甲公司大部分大连广告宣传均可委托大连广告公司进行。甲公司因超过扣除比例后的 100 元业务宣传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最终将影响公司净利润 100 元。
而设立大连广告公司后,甲公司直接和间接全部控股大连广告公司,可将公司与大连广告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来分析。通过大连广告公司的运作,部分宣传费用符合条件可以大连广告费名义在税前扣除。对大连广告公司来讲,大连广告费要按 5%的税率缴营业税 100×5%=5(元),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7%+3%)=0.5(元)(城建税率 7%,教育费附加为 3%),按 3%比例缴文化建设事业附加费 100×3%=3(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该 100 元大连广告费对大连广告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只有(5+0.5+3)×(1-33%)=5.7(元);而对甲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为 100×(1-33%)=67(元),合计为